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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正普法】被执行人“逃废债”的破解之道

来源:http://www.sdfzlawyer.com/news/108.html    发布时间:2022-11-14    点击:427

        继2020年政府工作报告首次提到“打击恶意逃债”之后,“打击逃债”也成为2021年12月中央经济工作会议的年度关键词。2022年两会期间,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周强在会议上作工作报告时,强调重点打击恶意“逃债”。人大代表建议将“逃废债务”纳入刑法调整范围,增设“侵犯金融债权罪”,使反“逃废债”斗争制度化、规范化,为确保国家金融稳定和安全提供法律依据和制度基础。在此背景下,新乡市人民政府也积极开展了打击逃废债行为的专项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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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我们之前的普法文章中已经提到过“逃废债”的认定标准与社会危害,虽然被执行人逃废债手段远不止之前提到过的12种,但破解的方法往往可以通用。除传统的列失信、限高、司法拘留、限制出境等方法外,此处列举其中三类常用有效破解手段:

        一、追回被转移财产型

     (一)行使债权人撤销权,追回被无偿或不合理低价转让财产

       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第五章的有关规定撤销债务人的行为。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二)行使债权人代位权,追回应收账款

       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通常表现为债务人与关联公司和亲友的应收账款),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合同篇第五章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但该债权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二、增加偿债主体型

     (一)提起法人人格否认诉讼,要求关联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司法实践中,股东滥用公司的独立人格,将投资风险转嫁至债权人的情形时有发生。对此,我国《公司法》第二十条第三款确立了法人人格否认制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第15号指导案例,认定关联公司法人人格混同并令其承担责任,需要证明以下内容:

       1.关联公司的人员、业务、财务等方面交叉或混同,导致各自财产无法区分,丧失独立人格。

       2.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

      (二)提起股东派生诉讼,要求侵害公司利益者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此处侵害公司利益包含两种情形:

         一种是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损害公司利益。此时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连续一百八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一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书面请求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或者董事会、执行董事收到前款规定的股东书面请求后拒绝提起诉讼,或者自收到请求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提起诉讼,或者情况紧急、不立即提起诉讼将会使公司利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前款规定的股东有权为了公司的利益以自己的名义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另一种是他人侵犯公司合法权益,给公司造成损失的。此时股东也可以依照上述诉讼程序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收集证据,通过刑事途径追偿型

        被执行人往往涉嫌犯罪,依法收集证据,提起刑事控告,通过刑事途径追偿。具体为以下罪名:

      (一)收集证据,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责任,敦促其还款。

        被执行人涉及拒执罪主要体现为:

        1.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财产或者无偿转让财产、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2.担保人或者被执行人隐藏、转移、故意毁损或者转让已向人民法院提供担保的财产,致使判决、裁定无法执行的。

        因此,收集证据的重点要集中在以上两点,同时也要注意对导致判决、裁定无法执行证据的收集。一般认为,穷尽法定执行程序仍执行不能且执行不能的原因是被执行人以上两种拒执行为造成的,即构成拒执罪。

      (二)收集证据,以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罪追究责任,敦促其赔偿还款。

        此处需要说明的是,非法处置查封、扣押、冻结的财产在诉讼阶段构成该罪,如是进入执行阶段,一般构成拒执罪。

       (三)收集证据,以虚假诉讼罪追究责任,排除执行障碍,增加财产分配比例。

         虚假诉讼罪具有隐蔽性,取证非常困难。一般而言,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取证:

        1.主体关联关系。诉讼双方的股权关系、身份关系。

        2.虚假动机。是否有保护性查封以阻止其他债权人财产的受偿。

        3.诉讼过程。综合全案证据发现,证据之间矛盾无法消除,当事人在诉讼前后的诸多行为违背常理。

        4.诉讼类型。是否为虚假诉讼多发的借贷纠纷、投资纠纷、咨询服务纠纷。

      (四)以其他罪名追究责任,依法达到敦促被执行人还款之目的。

       实践中还涉嫌其他罪名,如被执行人为企业时,往往会隐匿会计凭证和会计账簿,防止法院查出其转移财产或涉嫌犯罪的证据。随着司法审计制度的“流行”,越来越多法院会要求被执行人提供财务账册以供审  计,如被执行人拒不交出阻碍执行,则涉嫌该罪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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