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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援助暖人心 锦旗一面表谢意——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王双喜律师获赠法律援助锦旗

来源:http://www.sdfzlawyer.com/news/9.html    发布时间:2015-11-05    点击:607

寒冬初绽,法暖人心。近日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收到受援群众刘某等五名农民工送来的印有“为民解忧 伸张正义”的鲜红锦旗,当事人感谢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王双喜律师名农民工提供全程法律援助维护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河南师大方正律师在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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刘某杰等5人系原国有企业“河南省新乡印染厂”(现已注销)从农村招聘的锅炉工。在政府主导下,“河南省新乡印染厂”先后两次破产改制,2004年4月5日第一次改制成“新乡白鹭印染有限责任公司”(现已注销),2007年8月23日第二次改制成“河南新乡某印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用人单位)。新用人单位成立四年半之后,于2012年3月中旬从新乡热电厂引入高压蒸汽,替代原有锅炉,将刘某杰等5名锅炉工予以辞退。经了解,刘某杰等5名锅炉工自入职“河南省新乡印染厂”之日起,工龄从十多年至三十多年不等,无论用人单位如何改制,无论用人单位名称如何变化,刘某杰等5名锅炉工的工作地点没有变、工作岗位没有变,没有任何用人单位为刘某杰等5名锅炉工办理社会保险手续,没有任何用人单位对辞退刘某杰等5名锅炉工承担责任,刘某杰等5名锅炉工陷入哭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的境地。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了解到这一情况后,指派王双喜律师为刘某杰等5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王双喜律师代理本系列劳动争议案件之后,依法申请仲裁,仲裁请求:①确认自招聘进厂之日起与新用人单位存在事实劳动关系,②每人补发有证据证明的加班工资43069.02元,③恢复劳动关系,安排工作,逾期不安排工作,按照新乡市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工资,④补缴各项社会保险等。新乡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12年7月4日分别作出仲裁裁决,支持了刘某杰等5人的全部仲裁请求。新用人单位不服仲裁裁决,分别向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一审法院)起诉,一审法院于2014年11月15日对刘某杰等分别作出民事判决,判决刘某杰等农民工胜诉。新用人单位不甘心败诉,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二审法院)提起上诉,炮制了一份以“市政府驻新乡白鹭印染有限公司工作组”名义出具的、落款时间为“2015年6月15日”的《新乡印染厂(新乡白鹭印染有限公司)破产安置情况说明》提交二审法院,用于证明:①刘某杰等5人与新用人单位没有形成劳动关系,②本案属于在政府主导下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劳动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二审法院采信了新用人单位提供的上述《破产安置情况说明》,以“本案属于在政府主导下企业改制过程中引发的争议,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受案范围”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先后对刘某杰等农民工作出民事裁定,裁定“撤销一审判决,驳回起诉”。刘某杰等5名农民工深感失望,寄希望于上访维权。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果断决定,指派王双喜律师继续为刘某杰等5名农民工提供法律援助,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再审,撤销了二审法院的错误裁定,改判支持刘某杰等5名农民工的再审请求。刘某杰等5名农民工接到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的再审判决书之后,喜极而泣,专程为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送来鲜红锦旗

贯彻执行《法律援助条例》,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保障,既是党和政府的职责,更是律师义不容辞的责任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自成立以来,秉承社会责任至上的宗旨,视弱势群体为亲人,把法律援助工作落实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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