方正动态|师大方正律所开展《道交赔偿解释(二)》专题学习
来源:http://www.sdfzlawyer.com/news/226.html 发布时间:2026-05-08 点击:0
为精准把握司法新规,提升专业办案能力,2026年5月7日,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侵权业务部组织全体律师开展《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解释(二)》)专题学习讨论会。本次会议由律所党支部书记薛磊主讲,全体律师共同参与学习。

聚焦新规核心,解读五大亮点
《解释(二)》于2026年5月6日发布,将于 2026年6月30日起施行,全文共 12 条,聚焦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中的责任认定、赔偿计算、程序优化等关键问题,明确 “谁来赔、赔多少、怎么赔”,有效解决司法实践中的争议难点。本次学习重点拆解新规五大核心亮点。
一、细化租赁 / 借用车辆责任,明确过错承担边界
针对机动车租赁、借用场景中,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常不一致情形,《民法典》第 一千二百零九条虽规定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但 “相应责任” 的认定一直存在争议。
《解释(二)》第一条明确规定:被侵权人同时起诉使用人、所有人、管理人的,由使用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所有人、管理人有过错的,在过错范围内与使用人共同担责,且各方赔偿总额不超过被侵权人实际损失。
提醒:车主出借 / 出租车辆时,务必审查车辆安全性能、驾驶人驾驶资格及状态(是否饮酒、吸毒等);明知对方无驾照、饮酒仍出借车辆,将被认定存在过错,需承担赔偿责任。
二、规制 “开门杀” 责任,厘清保险赔付与追偿
乘车人开车门造成他人损害时,机动车所投保险是否对该损害承担赔偿责任,实践中存在不同认识。
《解释(二)》第二条进一步明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三条中“机动车一方责任”的范围,规定:乘车人开车门致他人损害,属于机动车一方责任。
并且,受害人有权请求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及商业三者险约定范围内先行赔偿;保险赔付不足部分,由乘车人、驾驶人依法承担。
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赔付后,可向存在故意的乘车人追偿。
提醒:日常乘车开门前,务必观察周边环境,确认安全后再开门;驾驶人应提前提醒乘车人规范开门,避免因 “开门杀” 引发纠纷,否则可能需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三、明确 “好意同乘” 重大过失认定,守护互助风尚
日常生活中“无偿搭乘”“搭便车”等行为,符合群众生活常情,体现了互助互爱的人际关系。然而,一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赔偿责任如何确定?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七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无偿搭载他人,发生事故造成搭乘人损害的,在机动车使用人没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形下,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实践中,公安交管部门认定的"全责""主责"能否直接等同于"重大过失"?
《解释(二)》明确规定:交管部门作出的全责、主责、同责、次责认定,不直接等同于驾驶人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法院需结合事故责任认定、事故成因、驾驶人具体行为等综合判断,这一规定既保障受害人权益,也维护互助友善的社会风尚。
提醒:无偿搭乘他人时,驾驶人仍需尽到安全驾驶义务,若存在超速、闯红灯、分心驾驶等重大过失行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
四、细化赔偿范围与计算规则,保障受害人权益
《解释(二)》对三类赔偿问题作出明确规定,统一裁判标准:
1. 超龄劳动者误工费:已达法定退休年龄,但有证据证明因事故产生实际误工损失的,误工费请求应予支持。
2. 残疾赔偿金计算:受害人因事故致残后,诉讼期间因其他原因死亡的,残疾赔偿金仍按定型化标准计算,不因受害人去世而减少。
3. 被扶养人生活费:存在多个被扶养人时,采用更有利于受害人的计算方式确定赔偿数额,年赔偿总额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支出额。
提醒:超龄劳动者应注意留存劳动合同、工资流水、纳税证明等证据。
五、优化基金垫付与追偿程序,避免重复赔偿
《解释(二)》第十条遵循"损失填平"原则,规定当事人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已支付的医疗费用或道路交通事故社会救助基金(以下简称"路救基金")垫付的抢救费、丧葬费请求侵权人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避免重复受偿。
该条第二款进一步明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救助基金管理机构提出的追偿请求,符合合并审理条件的,法院应当合并审理。
此外《解释(二)》第十一条规定:非机动车投保商业三者险的,也可将保险公司列为共同被告,实现纠纷的集约化处理。

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与群众切身利益息息相关,《解释(二)》的出台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清晰指引。
河南师大方正律师事务所紧跟立法与司法动态,以本次学习为契机,加强新规研学与业务讨论,不断提升法律服务专业化水平,致力为客户提供优质高效的法律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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